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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律与档案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之间有何区别?

2022-09-29 11:43:50 兰台之家 503

档案法律与档案行政法规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档案法律是国家与人民意志在档案工作领域中的集中体现,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国家的宪法及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性的规范文件的总称。可见,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

第 一,制定主体不同。档案法律的制定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而档案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则是国务院。

第二,档案法律具有广泛的行为约束力,它是国务院制定档案行政法规的重要依据,也是我们目前常见的档案行政法规的渊源。就此而言,档案行政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均要以法律为准绳。

第三,档案法律所调节的对象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的特征;而档案行政法规所调节的对象则具有特定性和专指性的特征。

档案法律与档案行政法规的联系在于:

首先,两者的制定与实施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无论是档案法律还是档案行政法规,它们的制定与实施均是为了有效地规范和调整档案事业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的各种关系,以利于档案事业的正常工作秩序的建立与维护。

其次,尽管档案法律高于档案行政法规,但是,从两者的发展历史来看,它们又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关系。我国档案法律建设的实践表明,档案行政法规是制定档案法律的“法源”之一。《档案法》就是在深入研究了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务院的各项档案行政法规和有关行政规章的基础上,在吸收和借鉴国际档案立法的成功经验的前提下,在总结我国档案管理经验的背景下制定完成的。当然,档案法律的问世,也使行政法规的科学合理制定有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大大减少了行政法规制定方面的主观随意性。

再次,档案法律和档案行政法规均应在宪法规定的框架范围内制定和实施,不能违背宪法规定的基本准则。


档案法律与档案行政规章也有一定的区别和联系。行政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档案法律和档案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可见,行政规章从属于档案法律和档案行政法规,或者说是档案法律和档案行政法规具体化的产物,更具特定性与操作性。目前,档案行政规章的数量较多,调整的领域也很广泛,是我国档案事业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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