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室十防?还是八防?
初涉档案工作的朋友在进行库房管理工作时经常会听到“八防”这个词,有时又会听说“九防”,至还有“十防”,不免有些不明就里。那么,关于档案库房管理的要求究竟是几防呢?
1983年“十防”
1983年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档案馆工作通则》,第三章第十二条明确指出“档案库房必须坚固适用,并应具有抗震、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防强光等设施。”
1987年“八防”
1987年国家档案局发布的(1987)27号《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5.1指出“库房要坚固,并有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
2018年“九防”
国家档案局发布第13号令《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指出“机关应当做好档案防火、防盗、防紫外线、防有害生物、防水、防潮、防尘、防高温、防污染等防护工作。"
不论八防还是九防,乃至十防,其实都只是日常为了方便表达而形成的通俗概括,并非正式用语。正式的档案管理规章文本都没有明确表述这些词汇,而是具体地标明了档案管理中需要防范的各项内容,并目不同的规范中对该项工作的要求也不完全相同,有的是八项,有的是九项,也有某些科普文章中列出十项。即使是同一规定,在不同时间的版本里,也会因为技术环境和工作内容的改变而相应增减技防项目。
目前档案保管的规定采用的是《档案机关管理对顶》中的要求,对干这项工作的要求是“九防”。即,防火、防盗、防紫外线、防有害生物、防水、防潮、防尘、防高温、防污染等防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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